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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游淑華
訴訟代理人 藍培爾
被 告 羅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訴外人游進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不詳男子)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15時許,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車牌)搭載該不詳男子,游進富則自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原告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00巷00號住處,共同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木製藝品(下稱系爭財物),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259,000 元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謂:伊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無法載下這麼多東西,伊僅有竊取如附表編號4 、9 、11所示之木製藝品,伊願意與其他同案被告分擔賠償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易字第444 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被告雖辯稱其僅有竊取如附表編號4 、9 、11所示之木製藝品云云,惟被告於刑事案件中對其共同竊取系爭財物等情均坦承不諱,其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所辯尚非可採,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游進富與不詳男子共同竊取原告所有系爭財物,致原告因此共同之侵權行為受有1,259,000 元之財產上損害,被告、游進富與不詳男子即須對原告負連帶責任,而依前開規定,原告自亦得對於被告、游進富與不詳男子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給付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於法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定。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請求並於107 年12月22日送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被告迄未給付,自翌日即107 年12月23日起當應負遲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9,000 元及自107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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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數量 │ 價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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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檜木桌板 │ 1只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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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檜木桌底 │ 1只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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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柚木桌椅 │ 1組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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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檜木桌板 │ 1片 │ 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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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檜木花刻板 │ 35片 │ 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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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奇木 │ 1只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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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檜木茶盤 │ 1組 │ 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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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方板凳 │ 1張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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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達摩祖師神像 │ 1尊 │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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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穿山甲標本木頭│ 1組 │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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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檜木屏風 │ 1片 │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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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25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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