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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得資源環保工程行即張勝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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