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重訴,5,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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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楊劉彩葉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
被 告 簡林月蝦
洪惠慈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林哲三
訴訟代理人 林盧美英
被 告 沈瑞瑾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

沈惠瑾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沈碧瑾
被 告 游惠如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莊世政
莊正芬
莊世明

李莉
被 告 黃慧齡
吳淑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振元

被 告 黃慧珠
訴訟代理人 張錫賢
被 告 黃正銘
黃斌
黃瑞貞
游景任
游至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 告 王子沛

訴訟代理人 王成林
被 告 陳永祚
林鴛鴦
林麗嬌
林麗慧
游哲蔚
楊婉甄
邱長洲
邱長潢
邱長峰
邱長杰
胡邱素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義
被 告 邱長漢
周芳銘

游興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陳怡菁
陳怡芬
陳怡惠
陳盈華
陳美燕
李麗容
陳美雲
陳明賢
簡素香
陳淑敏
陳芊蓉
陳啓文

陳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張黃素美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1月19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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