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林翰葳
被 告 陳福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明輝
邱惠珍
被 告 楊巫賽梅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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