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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相 對 人 黃老爹企業社即黃志新
被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劉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所為109年度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17條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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