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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杜崑雄
嚴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被 告 林宗儒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9,003元(計算式:3,321,109+3,497,894=6,819,0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5,51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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