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勞補,17,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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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游麗卿
本件原告與勝新水泥製品行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糾紛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96,563 元(包含舊制退休金910,000 元、新制6%退休金差額65,844元、預告期間工資23,333元、資遣費29,166元、喪假7,000 元、15年之勞保老年給付月退差額761,22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20元。
其中請求給付舊制退休金910,000 元、新制6%退休金差額65,844元、預告期間工資23,333元、資遣費29,166元之部分,合計為1,028,343 元(計算式:910,000 +65,844+23,333+29,166=1,028,343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465 元(計算式:11,197×2/3 =7,465 ,元以下四捨五入)。
因此,本件原告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355元(計算式:18,820-7,465 =11,355),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游麗卿、被告勝新水泥製品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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