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7,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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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吳榮霖
相 對 人 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惟格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新北市○○區○○街00號,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紙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可稽。

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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