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114,2020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李惠茹(原名李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伍仟柒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