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1363,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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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方宋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陸佰貳拾肆元,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信用貸款170,624元暨按約定年息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部分,既已提出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影本等證據釋明之,此部分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有關利率約定部分,雖經本院定期間命補正,債權人迄今仍未能補正釋明。

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主文所示部分,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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