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1746,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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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裴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裴玉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31日止累計9,795元正未給付,其中9,273元為消費款;

522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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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裴玉蘭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6749元│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裴玉蘭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2524元│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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