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
債 權 人 鄭衣婷
債 務 人 吳秋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其中㈠肆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㈡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㈢壹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