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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
債 權 人 李懿修
債 務 人 林仕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1款有明定。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雖聲請對債務人林仕杰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核其所提出之支票影本顯示乃為發票人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所簽發,並非債務人。
雖經本中心於109年7月21日通知其補正證據以資釋明,債權人收受後迄今仍未適正之補正。
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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