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3585,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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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
債 權 人 李懿修
債 務 人 林仕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1款有明定。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雖聲請對債務人林仕杰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核其所提出之支票影本顯示乃為發票人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所簽發,並非債務人。

雖經本中心於109年7月21日通知其補正證據以資釋明,債權人收受後迄今仍未適正之補正。

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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