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3683,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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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務 人 林聖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聖純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8663元,專案補償款62904元,共計81567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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