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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0號
債 權 人 真成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登蘭
債 務 人 鄧國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
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固主張債務人「鄧國斌」應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120,000元。
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三紙等證據,其發票人乃為「龍騰國際有限公司」所開立;
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單影本6張等證據,其乃為「統一發票00000000」之「喜美室內裝修工程行」(獨資負責人為賴騰煌)客戶所買受。
以上形式上證據尚無從逕為認定本件上開諸筆貨款買賣之法律關係確係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國斌」間。
雖經本院定期通知,迄未補正證據釋明之,有送達證書乙件附卷可稽。
故,債權人聲請本院逕行對債務人「鄧國斌」為核發支付命令,依首開法文,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至,各債權債務關係究係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國斌」、「龍騰國際有限公司」、或為「喜美室內裝修工程行」等間,實有待於實體訴訟審認判決,此尚非屬督促程序之權限,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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