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江慶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肆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延滯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延滯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收延滯金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