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乃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張乃云於1.民國103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7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4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4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97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3.民國105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0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4.民國105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0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5.民國106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3,48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2,17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3.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3,08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4.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52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5.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7,56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債權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乃云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 │83482 │ │九年五月七日│ │點九七計算之利│
│ │元 │ │起 │ │息 │
├──┼───┼─────┼──────┼──────┼───────┤
│ 002│新臺幣│張乃云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 │82173 │ │九年五月七日│ │點九七計算之利│
│ │元 │ │起 │ │息 │
├──┼───┼─────┼──────┼──────┼───────┤
│ 003│新臺幣│張乃云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 │53082 │ │九年五月七日│ │點零計算之利息│
│ │元 │ │起 │ │ │
├──┼───┼─────┼──────┼──────┼───────┤
│ 004│新臺幣│張乃云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 │4528元│ │九年五月七日│ │點零計算之利息│
│ │ │ │起 │ │ │
├──┼───┼─────┼──────┼──────┼───────┤
│ 005│新臺幣│張乃云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
│ │67564 │ │九年六月七日│ │點七一計算之利│
│ │元 │ │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乃云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83482 │ │九年六月八日│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起 │ │百分之零點五九│
│ │ │ │ │ │七,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一九四│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張乃云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82173 │ │九年六月八日│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起 │ │百分之零點五九│
│ │ │ │ │ │七,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一九四│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3│新臺幣│張乃云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53082 │ │九年六月八日│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起 │ │百分之零點六,│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一點二,按月計│
│ │ │ │ │ │收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期為限 │
├──┼───┼─────┼──────┼──────┼───────┤
│ 004│新臺幣│張乃云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4528元│ │九年六月八日│ │以內者,按年息│
│ │ │ │起 │ │百分之零點六,│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一點二,按月計│
│ │ │ │ │ │收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期為限 │
├──┼───┼─────┼──────┼──────┼───────┤
│ 005│新臺幣│張乃云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7564 │ │九年七月八日│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起 │ │百分之零點六七│
│ │ │ │ │ │一,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三四二│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