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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杜鳳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貳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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