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420,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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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台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心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玖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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