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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清文
債 務 人 邵玲玲
一、債務人邵玲玲、張清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清文前就讀花蓮高商時,邀同債務人邵玲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32,357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9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且中華郵政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起降息0.25%,最新利率為0.9%。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9年8月7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張清文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3,55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邵玲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邵玲玲、張│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13557 │清文 │9月01日起 │3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 │
│ │ │ │3月25日起 │8月0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8月0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邵玲玲、張│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0.115% │
│ │13557 │清文 │0月02日起 │3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09% │
│ │ │ │3月25日起 │4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18% │
│ │ │ │4月02日起 │8月0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8月7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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