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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琳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琳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8月20日止累計65,476元正未給付,其中61,910元為消費款;
3,566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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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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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琳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1910 │ │8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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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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