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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4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鄧介榮
債 務 人 賴子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9年9月3日以宜院春109司促辰字第4425號函請於送達五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09年9月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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