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4431,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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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江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淑珠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7年7月10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6337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利息計算:7227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337元│          │月1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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