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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債 務 人 簡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參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至多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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