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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林欣儀(即林煜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品言(即林煜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煜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對到期未付各期款金額捌仟貳佰叁拾貳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逐日加收延滯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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