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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饒晧玉
饒明輝
嚴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饒晧玉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饒明輝與嚴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借款本金合計為7133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饒晧玉自109年04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409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饒明輝與嚴秀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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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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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嚴秀娟、饒│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40917 │晧玉、饒明│3月12日起 │ │ │
│ │元 │輝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嚴秀娟、饒│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917 │晧玉、饒明│4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輝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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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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