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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游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叁仟柒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游春香於104年08月1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23,793元整,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8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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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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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游春香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5 │
│ │45230 │ │年09月18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游春香 │暨自109年05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99│
│ │285670│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游春香 │暨自109年05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99│
│ │291574│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游春香 │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5670│ │及自109年06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月28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
│ 003│新臺幣│游春香 │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1574│ │及自109年06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月28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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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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