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4858,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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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游登仁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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