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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雅外馬紹(原名江美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柒仟肆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陸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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