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5994,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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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洪偉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七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偉凱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7年5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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