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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1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賴美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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