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歐惠玲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翁振東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與馨琳揚企管
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優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依據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無保險,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無財產,本院民國109年6月24日訊問筆錄:債務人稱名下無財產,鳳山三民路郵局 109年7月3日民事聲明異議狀:債務人存款為新臺幣(下同)0元,五結二結郵局109年7月6日民事聲明異議狀:債務人存款為25元(不足手續費 250元),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109年7月3日民事陳報狀:債務人存款為48元(不足手續費 250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109年8月11日華鳳存字第109177號函債務人存款為 0元,此有查詢表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詳卷第11、14、183、191~193、201頁)。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所應負之償還義務、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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