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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叡柏即李佳翰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僅有一筆商業保險單(調查資料及債務人資產估定值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
債務人所有上開商業保單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
是本處於109年7月23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後,經斟酌債權人意見(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良京實業公司等各期日之陳報狀)、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李叡柏即李佳翰(Z000000000號)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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