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東漢
相 對 人 高成智
關 係 人 游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成智於民國101年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對高成智及游春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150萬元,並經登記在案。
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5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件為證。
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