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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水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慶川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無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然經查聲請人水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在案,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以宜院春109司聲丑一字第105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10日內,補正查明聲請人公司是否有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或法定代理人等資料,上開通知業於同年7月10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完整資料到院,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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