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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鄒文雄
相 對 人 鄭小燕(即鄭洪之繼承人)
鄭曉鳳(即鄭洪之繼承人)
鄭左龍(即鄭洪之繼承人)
鄭左虎(即鄭洪之繼承人)
鄭左豹(即鄭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債權人鄭洪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83年度全字第269號),迄未就本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嗣原債權人鄭洪死亡,由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經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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