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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
反請求原告 陳文金
反請求被告 林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提出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97,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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