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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國寶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瑞恭
王坤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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