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消債更,2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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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玉蓮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各該文件內容須完整),如未提出,本院可於訊問聲請人後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依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
請陳報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提出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毀諾時」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
另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聲請人於毀諾後起迄今之工作(包含兼職)、期間及薪資為何?並檢附迄今之收入證明(如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水袋、扣繳憑單),並提出協商及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說明毀諾前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事由而未繼續履行原協議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為何?
四、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平均月薪,及其相關證明資料(須有雇主詳細連絡資料以供查證)。
請提出108年6至12月、109年1至6月薪資明細表。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包含各項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並應列表說明。
六、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配偶、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06至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集保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八、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十、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保費、國民
年金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費、瓦斯
費、房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
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
十二、聲請人之父、公公,其等依法應負扶養義務者人數、分攤比例、分攤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
費之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
、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
、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
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四、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據聲請人陳報現每月收入約2萬1,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約1萬9,866元,每月可處分財產約1,134元。則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
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之說明。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
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
分配金額(按: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
可更生方案,而有更生無實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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