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消債清,2,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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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叡柏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20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至遲應於前開期日當庭提出),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全部應補正資料(內容須完整),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前曾與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債務協商,其後毀諾。
應陳報⑴協商時提供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⑵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⑶於毀諾後起迄今之工作(含兼職)期間及薪資為何?(應檢相關任職、收入證明如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水袋或扣繳憑單)、⑷前次協商時及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於本件前置協商時(本院109年度消債調字第1號)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平均月薪,及其相關證明資料(須有雇主詳細連絡資料以供查證 )。
四、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包含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並應列表說明。
五、聲請人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05至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聲請人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集保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七、聲請人及子女有無領取社會福利金補助金(如老年津貼、低收入補助等等)?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以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九、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伙食、交通、教育、水電、瓦斯、勞保、健保、醫療費、電話費、網路使用費、日常生活用品費等)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且應分列詳目及金額。
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
若無法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十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領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全部證券交易相
關資料陳報本院。
十三、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四、聲請本件清算前回溯二年前即自107年2月1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據實陳報其情形【亦即就
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含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
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
權利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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