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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定國等2人宣告破產,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該裁定於109年2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
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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