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破,1,2020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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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定國等2人宣告破產,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該裁定於109年2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

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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