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補,149,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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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弘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訴外人面膜教父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訴外人何國泓、訴外人馮瑞華及被告何佳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佳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1,764元,應徵裁判費 36,93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36,43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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