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補,189,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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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員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瑜珍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利鋼模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8,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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