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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陳琪銘
簡繭
陳懿慈
陳懿甄
被 告 三星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8,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一併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宜蘭縣○○鄉○○段000地號:2,400元(109年1月公告現值)×17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權利範圍)=141,600元。
2.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600元(109年1月公告現值)×3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 (權利範圍)=7,000元。
3.以上合計為14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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