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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賴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阿枝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賴阿枝、賴金來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補正起訴狀上賴阿枝、賴金來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追加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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