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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邵厚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6萬6,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萬7,3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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