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補,198,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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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李林阿杏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李春
訴訟代理人 李建池
李建宗
被 告 李永在

訴訟代理人 李政倫
被 告 顏黃員
訴訟代理人 顏厚仁
被 告 李庚申
李朝文
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5,87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一、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8,700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2,169.27平方公尺×1/6=3,145,442元。
二、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
6,391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554.31平方公尺×1/6=590,433元。
三、合計:3,735,875元(3,145,442元+590,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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