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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姜照斌律師
許正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664,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4,55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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