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陳富明
被 告 王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4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原告陳報被告占用土地面積34.84平方公尺=18,8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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