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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邱顯清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林玉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5,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邱顯清、被告林玉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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